
2017年2月10日,原告某向起诉,但未预缴诉讼,七天后按原告某撤回起诉处理。2018年8月6日,因某仍未归还借款,某再次向起诉要求某归还借款。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提起诉讼,而后因未交诉讼而按撤诉处理。《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》一百三十五条规定,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。
来源:靖西县信息
2017年2月10日,原告某向起诉,但未预缴诉讼,七天后按原告某撤回起诉处理。2018年8月6日,因某仍未归还借款,某再次向起诉要求某归还借款。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提起诉讼,而后因未交诉讼而按撤诉处理。《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》一百三十五条规定,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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